都同意離婚,法院卻判不準離?背后原因引人深思

近日,湖南岳陽一則離婚案判決引發熱議。龔某某與熊某這對夫妻,均同意離婚,卻被法院駁回訴求,判決不準離婚。
原來,兩人育有一級言語殘疾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,可在離婚訴訟中,他們都不愿撫養,相互推諉,將孩子視為累贅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他們的行為嚴重違背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和公序良俗。雖說離婚自由,但此案涉及對殘疾孩子的撫養,父母的責任不能逃避。若強行判決離婚并將孩子判給一方,這一方易將其當作負擔,不利于孩子成長。
其實,這并非個例。此前吉林乾安孫某訴張某離婚案,因生活瑣事鬧離婚,考慮到孩子需要完整家庭,法院駁回訴求。還有特殊保護期離婚案,女方終止妊娠未滿半年,法院依據《民法典》第1082條直接阻斷離婚訴求。這三起案件共同構建起“兒童利益最大化”的司法實踐框架 ,在保障離婚自由與維護社會責任間取得平衡,也獲得婦聯“以判決倒逼責任”的肯定。
不過,爭議也隨之而來。有律師指出,離婚冷靜期制度使訴訟離婚量上升27%,這可能增加家暴受害者維權成本;也有人擔心,強制維系破裂婚姻會加劇家庭矛盾。如何在家庭責任與社會保護間找到最佳平衡點,司法實踐仍在探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