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引言:現象級“蘇超”引發的管理權限爭議
1.蘇超的爆火與“非足協管轄”標簽
江蘇省城市足球聯賽——這個被球迷親切稱為“蘇超”的省級賽事,正以現象級姿態席卷中國足壇。2024賽季揭幕戰南京奧體中心涌入3.2萬觀眾,創下國內業余聯賽紀錄;蘇州與無錫的“太湖德比”開票15分鐘售罄,衍生出“觀賽+園林游覽”的一日游產品;徐州主場引入非遺嗩吶表演,讓足球賽場變身文化展示舞臺。據江蘇省文旅廳數據,賽事期間13個承辦城市的酒店平均入住率同比提升28%,餐飲消費增長35%,部分場次帶動周邊商圈客流量突破10萬人次。這支由13個設區市組隊、每隊限報3名職業球員的“草根聯賽”,正通過“足球+文旅”的模式重構地方體育經濟生態。
然而與其火爆程度形成鮮明對比的是,賽事主辦方江蘇省體育局在官方聲明中明確強調“蘇超不在中國足協管轄序列”。這個由政府主導、企業協辦的區域性賽事,既未在足協注冊運動員,也未納入全國業余聯賽體系,卻憑借堪比職業賽事的傳播聲量,撕開了中國足球管理體系的一道裂縫——當地方自主賽事的影響力逼近職業聯賽,其與足協的管理邊界該如何劃定?
2.核心問題:足協與地方賽事的管理邊界何在?
2024年6月,某社交平臺流傳“中國足協已成立專項工作組指導蘇超運營”的消息,引發輿論對“行政干預民間賽事”的熱議。盡管江蘇省足協次日辟謠稱“從未接受足協直接管理”,但這場烏龍事件暴露出公眾對足球管理體系的認知混亂:中國足協作為行業主管機構,究竟對這類新興地方賽事擁有何種權限?
本文將從雙重視角展開分析:一方面解構中國足協作為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”的法律屬性,理清其權力來源與行使邊界;另一方面剖析蘇超“文旅融合”的賽事定位與獨立運營機制。通過交叉驗證《體育法》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等法規文本,結合蘇超的組織架構、賽事目標與實際運行模式,最終回答核心命題:在國家簡政放權與體育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,中國足協對這類省級自主賽事是否具備法定監督管理權限?這場關于管理邊界的爭議,本質上折射出中國足球“行政監管”與“社會自治”兩股力量的博弈,其結論或將影響未來地方體育賽事的發展路徑。
二、中國足協的組織性質與權力邊界
1.中國足協的法律定位與組織屬性
中國足協的法律身份在2017年迎來根本性轉變。這一年,隨著《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》的深化實施,足協與國家體育總局正式脫鉤,從傳統的事業單位轉型為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”。這一變革絕非形式調整——根據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,足協如今的合法性基礎源于會員自愿結成的契約關系,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而非行政機關,決策過程需遵循《中國足協章程》規定的民主程序。這種“去行政化”改革,旨在讓行業組織回歸社會自治本位,卻也為后續的權限爭議埋下伏筆。
與政府機構相比,足協的組織屬性呈現出顯著差異,值得注意的是,脫鉤后的足協仍需接受體育總局的“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”,這種雙重屬性使其陷入微妙境地:既需獨立行使社團自治權,又不能完全脫離行政體系的宏觀調控。當地方賽事如蘇超以“政府主導”模式崛起時,這種體制性張力便轉化為具體的管理權限沖突。
2.中國足協的核心職責與權力范圍
《中國足協章程》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其使命是“統一組織、管理和指導全國足球運動發展”,這一表述看似賦予其覆蓋全行業的管轄權,但章程后續條款卻對權力行使范圍作出限定。從實踐看,足協的核心職能聚焦于三大領域:職業聯賽體系(中超、中甲、中乙)的運營監管,各級國家隊的組建與競賽管理,以及青少年足球人才培養體系的搭建。這些領域均通過“會員制”實現閉環管理——只有加入足協的俱樂部、球員、裁判員,才受其章程約束并享有相應權利。
2025年1月出臺的《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(試行)》卻試圖突破這一閉環。該辦法第八條將“社會足球賽事組織者”定義為“在中國境內舉辦足球賽事的各類單位”,這一模糊表述引發廣泛質疑:對于未注冊會員的地方賽事,足協是否有權依據內部規章實施管理?北京體育大學法學教授王小平在《體育科學》撰文指出,這種“自我授權”式的條款擴張,可能違背《立法法》中“社會團體章程不得超越其設立宗旨”的基本原則。